關于12號公告回應的熱點問題
1.出口的非醫用口罩是否應在包裝上標明生產日期、品牌以及產品執行的質量標準?包裝內是否應提供質量檢驗合格證?
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關于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第12號公告),出口的非醫用口罩外包裝應如實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日期及執行的技術標準等信息,不得印制醫用標志。對包裝內是否提供質量檢驗合格證、包裝上是否標識品牌不做強制要求。
2.執行企業標準或團體標準的非醫用口罩能否正常出口?
答:按照12號公告規定,如所執行企業標準或團體標準在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中得到雙方確認,企業可以按照中國質量標準申報,且生產企業不在市場監管總局提供的國內市場查處的非醫用口罩質量不合格產品和企業清單內,出口企業報關時提交出口方和進口方電子或書面的共同聲明的,相關產品可正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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